税收优惠地税筹实务系列(五)—灵活用工平台模式与个人独资企业模式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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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优惠地税筹运用系列(一):合伙企业的纳税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分解暨常规的税筹应用场景(以个人股权转让为例)
2. 税收优惠地税实务系列(二)——个人转让房地产项目(含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房产)之税筹实操分析
3. 税收优惠地税筹实务系列(三)—国地税合并下合伙型私募基金税筹架构搭建及各地基金小镇税收优惠政策
一、灵活用工平台模式
(一)“企业+平台+个体工商户”模式
(二)“企业+平台+个税代缴”模式
二、个人独资企业模式
(一)基本模式解析
(二)模拟案例
(三)注意事项
三、总结
随着个税改革、社保税管和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个税筹划领域掀起了一股浪潮——灵活用工平台模式。其本质上是劳动者不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平台公司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通过搭建企业外包服务的形式完成用工需求,在合法优化企业社保支出的同时,实现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和经营成本的目的。对于如同微商、网红、专车司机、房产经纪人及程序员等广大个人职业者而言,亦可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并实现个税筹划需求。
笔者在本系列前述四篇文章中时常提到,大部分地产、金融公司或高净值人群往往会通过在税收优惠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改变商业模式和获取收益的方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合法合规节税目的,而目前该方式仍然大量运用于各行各业。
笔者根据自身相关实操经验,结合当前的财税政策和现状情况,对上述两种模式进行简要分析与对比,以让更多的读者对税收优惠地的税筹运用有更深入的了解,也欢迎读者随时与笔者沟通与交流。
一、灵活用工平台模式
随着2019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认定其为优结构促升级增就业的新动能,并指出完善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模式便越来越疯狂,各大平台层出不穷欲抢夺万亿级市场蛋糕。比如:兼职猫、阿里众包、蚂蚁技工、夜神猎人以及灵鸽等。
对于灵活用工,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传统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以外的其他所有的用工形式。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用工模式,是指劳动人员与企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一般由用工企业直接将工资薪金支付给企业员工,并缴纳员工的社保。而灵活用工平台模式则主要是通过搭建企业服务外包的形式实现用工需求,其基本架构大致分为以下两种:
(一)“企业+平台+个体工商户”模式
1.基本模式简析
(1)首先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签署服务外包协议,由用工企业在平台上发布企业的用工需求,如:广告装修设计、程序设计、投资顾问等。自由职业者在平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在平台上承包企业发布的用工需求。举个简单例子,某企业需要一个装修图纸设计,既要求成本低同时能够提供发票用于抵扣,此时便可通过用工平台方式操作,即在平台上发布任务,自由职业者接受服务任务后由平台统一结算。
(2)为确保交易安全与财税风险防范,往往需特别关注“三流一致”。本操作模式中,各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在完成相关服务后,企业支付给平台服务费,平台留足固定收费后向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费。在发票流层面,用工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票给企业用于进项税抵扣,同时个体工商户开票给用工平台,后者可列支税前扣除项。
注:实操中各平台收费标准不一,为避免市场敏感本文不作详述。
2.优缺点解析
(1)从企业成本方面考虑,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公司的支出包含工资和社保。而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无需缴纳员工社保,同时企业能取得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票用于进项抵扣(税率6%),企业的人力成本和经营成本减少,即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2)从企业财税风险防范层面考虑,用工平台模式在确保三流一致的操作标准下,基本实现零风险。
(3)自由职业者服务报酬提高,其收入从按工资薪金3%-45%超额累进税率或20%-40%劳务报酬转化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核定征收低于2%)。
(4)用工平台存在的政策风险问题,如: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五条表示: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
(二)“企业+平台+个税代缴”模式(平台宜设立在税收优惠地)
该模式与前述“企业+平台+个体工商户”模式大体相同,其中两大差异点在于:其一是自由职业者无需再注册个体工商户,其二是平台收到企业支付的服务费后以生产经营所得的形式支付给自由职业者,并代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低于1%)。而其财税原理在于自由职业者与平台建立的是合伙联营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具体操作及优缺点与前述“企业+平台+个体工商户”模式相同之处,笔者便不再赘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模式
笔者在本系列前文中对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政策依据与实操运用有一定的介绍,感兴趣的读者朋友亦可以查阅西政资本公众号2018年3月21日推文《税收优惠地税筹运用系列(一):合伙企业的纳税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分解暨常规的税筹应用场景(以个人股权转让为例)》。
个人独资企业模式具有与灵活用工平台模式适用情形的相同之处,该操作实操中一般用于解决:(1)高净值人群高额收入包括分红、工资薪金等;(2)企业的部分大额支出不能取得进行抵扣,如居间费、中介费、临时业务支出、无票供应商支出等;(3)通过职能部门外包合理优化社保支出等。
其基本架构如下所示:
(一)基本模式解析
自由职业者在税收优惠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由其与委托企业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如:财务顾问、咨询居间顾问、程序设计、装修设计等。待个人独资企业完成服务事项后,由委托企业支付相应服务费,而个人独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委托企业实现税前抵扣。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后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核定征收)将综合税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需缴纳的全部税费)控制在7%以内。
(二)模拟案例
例如:某自然人向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介绍机构申购大额的信托产品取得居间服务费为600万元,由于自然人申请开具发票有限且面临税负极高(劳务报酬最高按40%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双方协商一致,由自然人成立相关载体收取上述居间服务费。因此该自然人可在税收优惠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向资管公司/信托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其综合税费为:600*7%=42万元,节税效果显而易见。
(三)注意事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在实操中应确保整体服务过程的现金流、票流、服务流(含合同流)应保持一致。业务过程合法合规,三流一致,规范财税操作。
三、总结
实操中,企业或个人如要实际运用灵活用工模式或个人独资企业模式,切忌不能只看重节税的巨大利益,需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之后方可决策。
本文仅是笔者个人意见,欢迎更多同业人士互相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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